目前分類:御境內部規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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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務規範

安全警衛人員管理實施規定

  • 為樹立本公司良好形象,強化管理、提高服務品質,特依據政府有關法令暨本公司實際之需要,訂定本規定。 
  • 舉凡本公司所屬警衛人員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定行之。 
  • 警衛人員執勤時不得遲到、早退,除正當理由經上級主管批准外,不得擅自調班。 
  • 接班時應詳閱前班值勤日誌內容,如有疑問,需當場查問;物品如有短缺,應詢問交代清楚,並在日誌中簽名,以示交接完畢;勤務交接班時,應將注意事項交代清楚。 
  • 除特殊情況或另有指示,值班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執行巡邏簽到勤務。 
  • 執勤人員應服裝整潔,並依規定配掛裝備,應穿著制服、黑色皮鞋,並應佩掛肩帶、警棍、警笛及識別證。 
  • 執勤人員應嚴守崗位,善盡職責,不得有擅離怠忽職守或離哨閒聊、睡覺等失職情事。 
  • 勤務時間內不得於哨上嚼吃食檳榔或抽菸、喝酒,以免妨礙觀瞻,值班時禁止親友陪伴在旁。 
  • 執勤人員平時絕對服從上級之命令,確實執行勤務,不得偏袒徇私。 
  • 警衛人員平時應謹言慎行,執行勤務時應態度和藹端正,不可冷漠待人。 
  • 執勤人員應時時提高警覺,遇重大災變臨危不亂,果斷敏捷,作適當處置,並立即報告上級。 
  • 警衛人員應熟記各現場公共水電開關、廊道、監視系統及各出入口,以免臨時慌亂。 
  • 執勤人員對駐衛據點內部之所有人員,應儘速熟識,並給予熱誠禮貌招呼,但不得嘻皮笑臉,流於輕浮。 
  • 警衛人員執勤時應注重禮節與精神,指導動作需明快有力,不得委靡頹喪。 
  • 警衛人員嚴禁於執勤時間內賭博、酗酒,違者簽報開除。 
  • 警衛人員嚴禁與駐衛據點內部任何人員發生借貸關係,違者簽報開除。 
  • 組長需負全組成敗之責任,確實督導所屬執行勤務,組員表現之優劣,組長受連帶之獎懲:組長對違反上述各項規定之組員,視情節之輕重報請處分,其責任由組員自行負擔。 
  • 配合公司經營管理服務項目,當盡值勤所責,嚴禁私下從事買賣、仲介、推銷等商業行為。 
  • 對管理中心各長官交辦之事項,完成後應回報。 
  • 如遇困難不能完成時,應說明其原因,俾能即時設法補救,以免誤事。 
  • 服務時如發現可疑之人、事、物,立即與管理中心聯絡會同處理。 
  • 服勤時先應與值班同仁約定聯絡信號。 
  • 服勤時,發現有可疑人要表明身分,並和藹的予以盤查,但要提高警覺,防範乘機脫逃或突擊,應注意本身安全。 
  • 社區內絕對禁止臨時攤販之設立,以維護高尚之形象與交通之順暢。 
  • 社區內,各通道出入口一律禁停放車輛,以增進責任區範圍內環境之美觀。 
  • 以上各款警衛人員應確實遵守,其未盡事宜,另案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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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福利

      
    保證責任暨員工福利制度

  • 公司每名員工,皆有勞、健保保險及退休金提撥。
  • 每名外勤員工保有意外險新台幣貳佰萬元整。
  • 每名員工除勞保之職業災害險外另向保險公司投有加值職業災害險以增加保障。已領勞退金之 員工亦再向勞保局投保職災險。
  • 每名員工依工作性質皆投有不等額之員工誠實險以防止員工監守自盜保障業主。
  • 本公司成立依公司營運狀況做為年終獎金之依據。
  • 職工福利委員會對年節、婚、喪、喜慶、生日或急難救助等皆有禮金發放。
  • 保全業責任險1000萬,為少數針對駐警業主特別負擔保證之公司(如附件保單)。
  • 員工皆有誠實險,警衛監守自盜,經查屬實,照價賠償。
  • 系統保全及保全駐衛警服務時間內,未盡其應有之責(責任區內)而使之發生重大損失,經查 責任屬實後依情節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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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任用

所聘雇之保全人員資格,除內政部警政署頒佈之保全業法規範之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
1.通緝有案未撤銷者。
2.
虧空公款或因贓私處罰有案者。
3.
吸食毒品者。
4.
患有精神病、惡性傳染病、其他重大疾病者。
5.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未撤銷者。
6.
受禁治產之宣告未撤銷者。
7.
曾在本公司或所屬關係企業任職遭開除、免職者。
8.
曾在本公司或所屬關係企業任職,未奉准自動離職。
9.
依保全業法經主管機關安全查核不合格者。
 
御境保全所聘雇之保全人員除以上之規範之外,尚符合以下之任用標淮:
 經政府機關或本公司指定之特約醫院體檢合格者。
 高中(職)以上之學歷者。
 經公司職前訓練合格者。
 需有舖保或親友保證者。
 具中華民國國籍身份者。

御境保全保全人員分類:
 保全警衛(特勤)
 保全警衛(一般)
 管理警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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